允许受害人的家属自行杀死仇人,是很多文明古国法律的特色,而这种“复仇”的法律在中国古代的春秋时期就非常浓厚。虽然,到秦汉时期这种私人复仇被法律禁止,但是社会上复仇的风气仍未消失。 公元179年,酒泉,赵娥的父亲被同县的恶霸李寿杀死,三个兄弟又同时死于瘟疫,赵娥自己出嫁到了邻县。李寿知道赵家已经绝后,大宴宾客,说自己可以高枕无忧了。 赵娥听说后,悲愤交加,买了一把快刀,天天磨刀不止。旁人劝她说:“你一个弱女子,怎么能杀得了恶霸?”她说:“父母之仇不共天地,仇人不死,我活着有什么意义?”她不顾家庭,潜回家乡。 一天,李寿骑马出行,赵娥突然上前拦截,李寿的马受惊,把李寿摔了下来。赵娥扑上去举刀猛砍,不料刀砍在树枝上断成了两截。她就抽出李寿的佩刀砍下李寿的脑袋,然后到县衙投案。 县令尹嘉听了事情经过,感动不已,竟然当场解下印绶,表示辞职不干了,要帮助赵娥逃走。赵娥却说:“报仇生死是我的责任,我怎么可以贪生怕死破坏法律呢?!”接任的县尉也不想受理此案,有意拖延。赵娥却说:“破坏法律、逃避死罪不是我的本意,现在仇人已死,我请求按照法律处治我,以维持国法!”县尉把赵娥接到自己家中住下,将此案上报郡守。酒泉郡守和凉州刺史联名向朝延上奏,请求宽免赵娥的死罪。 不久皇帝发布大赦,赵娥免罪。当地官府为她树碑立传,表彰为孝女。 |